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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admin 时间:2024-12-11
最高院:以公司名义借款但款项打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,认定为债务的混同,其应与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甲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其在三份涉案协议上的签名均分别紧随在A公司名称之后出现,根据《公司法》相关规定和A公司的公司章程,甲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,对外代表公司。
但是,涉案借款在实际支付时分别打入了甲和乙的个人账户而非A公司账户,该情形实为以A公司名义借款,而款项实际进入股东个人账户,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,甲个人应与A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